住房公积金提取热点问题
住房公积金提取热点问题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12329客服务中心统计和反馈,近期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的四个业务类型咨询和反映较为集中,为使广大缴存职工进一步了解和理解相关政策及出台背景,现做如下解释说明。
一、如何办理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业务?
(一)办理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商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资料要件
1、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距申请日12个月内的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也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结婚证;
3、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配套的银行卡(折)。
(三)办理渠道
1、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到我中心任一分理处办理,铁路分中心职工可以向任一管理部申请。
2、持有住房公积金相配套银行卡(折),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向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申请。
3、我中心已与房产和民政实现公共数据互联共享,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申请人可以下载我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注册成功后,通过互联网渠道“零材料、零审批、零跑路”办理提取业务。
(四)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充分满足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城镇居民住房情况和租赁住房水平,于2015年4月20日出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放宽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公积金〔2015〕17号)。
(五)焦点问题
有职工在办理租赁住房提取业务时,虽经房管部门查询显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但仍然无法办理该业务?主要原因是,为保障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对申请人是否确实“无房”, 既要看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也要查询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所记载的因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由于历史原因,有部分单位集资房、自建房、拆迁房、保障房等未做不动产登记,但是住房公积金对这些住房给予了资金支持,实际上拥有这类型住房的职工属于有房户,不符合租赁住房提取的条件。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办理条件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资料要件
1、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
2、身份证;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三)办理渠道
1、申请人持资料要件(原件)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辖分理处/管理部办理:
2、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申请人可以下载我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注册成功后,通过互联网渠道“零材料、零审批、零跑路”办理提取业务。
(四)政策依据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的规定,于2018年8月9日出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并公积金[2018]44号)。
三、如何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业务?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办理条件
职工已办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主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本人和配偶均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
2、办理渠道
下载我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注册成功后,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按月冲还贷、提前还本、提前结清、偿还逾期贷款(逾期贷款不超过3期)业务。
3、政策依据
2009年11月23日出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并公积金〔2009〕27号)第七条规定,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偿还本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1、办理条件
职工办理了本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偿还住房贷款12个月以上;本人和配偶每间隔12个月可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资料要件
(1)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以后年度申请提取,只需提供上一年度办理提取时,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职工留存联));
(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提取日之前12个月内足额、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
(3)身份证;
(4)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3、办理渠道
(1)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到我中心任一分理处办理,铁路分中心职工可以向任一管理部申请。
(2)持有住房公积金相配套银行卡(折),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向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申请。
(3)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申请人可以下载我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注册成功后,通过互联网渠道“零材料、零审批、零跑路”办理提取业务。
4、政策依据
2010年3月29日出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并公积金〔2010〕23号)。
(三)偿还异地(非本市户籍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1、办理条件
非本市户籍的缴存职工或配偶在户籍地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偿还住房贷款12个月以上;每间隔12个月可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资料要件
(1)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以后年度申请提取,只需提供上一年度办理提取时,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职工留存联));
(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提取日之前12个月内足额、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
(3)身份证;
(4)借款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贷款地一致的户口簿;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借款人户籍地与贷款地不一致或者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3、办理渠道
(1)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到我中心任一分理处办理,铁路分中心职工可以向任一管理部申请。
(2)持有住房公积金相配套银行卡(折),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向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申请。
4、政策依据
为支持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的规定,于2018年8月9日出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并公积金[2018]44号)。
四、非本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办理条件
非本市户籍的缴存职工或配偶在户籍地发生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并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证书》;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资料要件
1、不动产权证书;
2、购房发票;
3、身份证;
4、购房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购房地一致的户籍证明;
5、结婚证(购房人户籍地与购房地不一致或者配偶申请时提供);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三)办理渠道
1、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到我中心任一分理处办理,铁路分中心职工可以向任一管理部申请。
2、持有住房公积金相配套银行卡(折),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向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申请。
(四)文件依据
为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发展,引导缴存职工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的规定,于2018年8月9日出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并公积金[2018]44号)。
(五)焦点问题
有职工反映为什么只支持在缴存地和户籍地的购房使用公积金?这主要是由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特点决定的,公积金是公众资金,特性是互助性,是用来解决中低收入职工的刚性住房需求,不支持炒房投资;缴存地和户籍地与职工的工作生活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是购房用于自住。